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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贩卖毒品 俩毒贩交易过程中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15 13:35:32


    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张兢和被告人付习雅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兢从外号“拐子”的人(情况不详)处以1000元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若干。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付习雅接到买主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因自己无货,遂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兢,约好以1000元购买冰毒5克、麻果10粒。随后,被告人付习雅带买主一起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州区某酒店附近,先由被告人付习雅与被告人张兢见面,然后被告人付习雅带被告人张兢与买主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巡警大队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兢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9.2克(3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1.03克(11粒),从被告人付习雅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03克(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0.37克(半片)。

    另查明,被告人付习雅曾于200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2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付习雅明知被告人张兢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数量在7克以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张兢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兢贩卖毒品数量11.63克和被告人付习雅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数量4.81克有误,在2014年10月25日凌晨贩卖毒品的犯罪过程中,无证据表明从被告人付习雅身上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克属被告人张兢贩卖所为,被告人张兢贩卖毒品的数量为从其身上当场缴获的毒品数量10.23克,而不是11.63克。被告人付习雅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时称要冰毒5克,麻果10粒,由于从被告人张兢身上缴获用来贩卖的毒品每包包装的数量不一,因交易未成,不能确定贩卖那一包,故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能确定为4.81克,仅能证实其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数量在7克以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习雅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兢、付习雅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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