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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两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李贯涛   发布时间:2015-05-18 13:49:38


    法官是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依法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政权,保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其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两者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相同,但核心价值观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于守护法律尊严,播撒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正,可以说他们都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律师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背离了自己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心理失衡,私欲膨胀,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追逐名利,经不起考验和诱惑,最终走上了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良好形象,甚至影响法官队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为此,针对法官与律师两者之间应该如何交往?如何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用,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正确面对和认真思考。

    一、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现状透视

    我国的法律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有了明确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文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对法官和律师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惩戒作用,绝大多数法官、律师能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应的,也是健康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就有小比例的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交往过密,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出现非正常化,其主要表现在:法官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等等不正常的关系现象,也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使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更具市场化”,律师以办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花样繁多。如果这种非关系现象蔓延下去,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不仅损害法官、律师的良好形象,而且对人民法院、律师行业造成负面影响,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由此可见,遏制这种非正常化关系现象,是我们当务之急一项重要任务。

    二、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有效途径

    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明文规定,对两者具有很强的约束力。2014年10月23日,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再次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这充分显示中央政府、上级法院对遏制司法腐败的坚强决心。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律师行业就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出台这些规定最重要目的就是建立一道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防火墙”或“隔离带”。为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断加大管理制度,强化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国家权威性,构建健康、和谐的法官与律师交往关系,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强化法官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要让法官、律师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要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遵循“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四项制度”和河南省法院“十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和本法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既然从事律师的职业,就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八种行为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认真履行律师的义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在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但这种交易是见不得人的,会带有很大风险的。法官可能因为一次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不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连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要经常教育法官、律师务必牢记在心。

    第二、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一切诉讼问题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把法官与律师做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扩大监督渠道,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法官难免专横跋扈,司法难免失去公正”。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除内外部监督外,法官作为党员干部,既要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人民法院应欢迎广大律师来监督法官,因为律师是案件审判的亲历者,对法官的所作所为最了解。又要使法官和律师之间保持互相监督。互相监督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保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在未来司法体系中,律师不仅是不可替代的参与者和游戏规则的议定者,还是司法主体的人才和智慧来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职业监督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反之,法官同样可以将发现律师的问题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置于相互监督制约之中,从而有效推动了律师与法官在互相监督中的良性互动。

    第四、加大对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机制。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来调整,但是在职业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笔者认为,建立一种“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使“惩罚制度”能执行下去的有效机制。对于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关系。在建立法官与律师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关系的激励机制”,使那些公正、诚信、博学、正义的法官与律师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第五、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为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建议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中国法院网”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凡是涉及到律师在执业中向法官行贿、法官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这个公示制度,必须首先严格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并要认真严格地审查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举报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队伍纯洁。人民法院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规定,不断完善院、庭、局、室、队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强化归口管理。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别签订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还要规范队伍八小时外的管理和法官与律师关系,加强社会监督等制度,严格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的纯洁。同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意见,防止法官与律师结成利益同盟。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新举措、新典型。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号召当事人一旦发现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常交往行为,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追究处理。只有这样,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制度才能得到正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才能得到很好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是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需求,是确保司法公正重要保证,是加强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根本保障。法官和律师要摆正各自在工作中的位置,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司法的权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推动法制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和谐,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和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品德高尚”的律师队伍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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