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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分析
作者:甘兆扬   发布时间:2015-05-28 15:04:37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依法治国理念被提出和贯彻,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地位进一步得到强化与提升,有力的维护了我国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了整个社会健康和谐运转。法制宣传工作作为法治化进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其效能与作用日益凸显。而人民法院无论从职责职能方面,还是从社会接触面等方面,都应当在法制宣传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国家法治化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效能

    对于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而言,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可谓最为密切,人民法院不仅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也负责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强制执行工作的开展等等。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效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对于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分析,深入阐述犯罪的成因,危害。教育警示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文明理性处事。法律是无情的,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成因复杂,即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甚至是无知导致的犯罪,但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与惩罚。法制宣传的首要效能即是教育警示作用,有效降低犯罪率,降低潜在犯罪威胁。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与社会环境。

    二,引导维权作用。在向全社会强调高度守法的同时,也需要告知人民群众如何用法,避免不理性,非合法途径的维权行为发生。而我国人口基数巨大,各阶层人员众多。文化素质,法律知识不足的人员数量很大。因此需要通过法制宣讲明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渠道,方法,自身享有的义务与权力等等。引导群众理性维权,学法用法。

    三,法律普及作用。各类法律法规的涵盖面极广,涉及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受制于自身认知水平,文化程度等等因素,全体社会成员不可能对于所有法律法规都了如指掌,同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化与调整,而非法律界人士对于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的获知相对滞后,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存在不利影响。法制宣传的目的是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客观的解释与阐述,对于发生变化或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公示与说明,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带动法治化进程加快。

    四,司法救济作用。在全社会各阶层中,存在各类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维权难,走法律途径难的现象一直存在,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与保障,不仅与建设法治化国家的宗旨相悖,更容易造成诸多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因此法制宣传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司法救济的方式方法,具体途径,相关机构的具体情况等等信息,积极引导与帮助弱势群体树立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预警保障作用。社会在不断进步与发展,而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方法,表现形式也在不断翻新。智能化,隐蔽化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上升趋势,另广大群众警惕与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难度加大。法制宣传可以针对当前的社会形势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特性,具体情况等进行公布,做出分析。引导广大群众及时认识各类新型犯罪手段,及时提高警惕进行防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损失。最大限度压低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

    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优势

    实际上,警察,检察官,法官,法律工作者深入社会各个机构,各个领域开展法制讲座,法制宣传等工作已是常态,国家的法治化进程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才能最终走向成功。各类政法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在法制宣传工作中成为中流砥柱。但作为人民法院而言,工作性质与职责决定了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相对于社会其他机构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专业性,人民法院担负审判职能,同时具有大量法律专业知识精通,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队伍,对于法律法规的掌握,运用等能力均非常出色,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具有毫无疑问的专业性。二是权威性,人民法院直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处理日常工作,对于司法解释,法律法规调整等方面也是第一时间获知与执行,毫不动摇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法制宣传工作而言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性。三是实用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除刑事审判外还包括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各类民间诉讼的审理与判决,拥有大量的各类判例可供参考,也拥有极为丰富的审理各类诉讼或案件的实际经验,相比与空洞的理论或论述,实用性不言自明。在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时能够凸显出极大的实用价值。

    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的思路

    虽然各级法院与全体法院干警一直都在不遗余力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人民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也得到了一定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为了进一步发挥法院系统法制宣传的效果,促使人民法院为国家法治化进程与依法治国理念实施做出更大更突出的贡献,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工作还可以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改进,起到更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法制宣传常态化,固定化。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更多的还是以活动式,运动式的形式展开,法制宣传的时间性,内容性等方面均不够明确,今后可以探索将法制宣传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日常工作来管理,将法制宣传工作由运动式转变为固定化,常态化,人民法院定期或定时的以各种途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强化法制宣传工作的频度与效能。

    二,法制宣传渠道多样化。现今是科技时代,各类媒体媒介非常发达,而很多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还停留在纸质刊物上,难以跟上时代发展,同时发行数量与范围也相对有限。应当拓宽法制宣传工作的渠道,充分挖掘各类信息渠道的潜力与效能,通过视频网络,信息平台,微信平台等方式最大限度的扩充法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效率。

    三,法制宣传精细化,提高针对性。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不同职业及身份的人员,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是不同的,例如劳动者需要普及关于劳动法规方面的知识,商业人员需要普及国家商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一刀切式的法律宣讲显得粗放与单调,针对社会各个行业对于法律法规的实际需求进行精细化,分类化的法制宣传不仅更加人性化,其实际效能也将更加凸显。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阶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常见问题等制作不同的法制宣讲材料,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

    四,法制宣传通俗化,实际化。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人口数量众多,人口素质参差不齐。法制宣传工作要切实取得成效,避免流于形式就要充分考虑到各阶层与各种素质的人员的认识水平与接受能力,过于专业化的法律法规讲解难以为大众所接受,因此,法制宣传应当尽量以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结合各类实际案例或判例进行讲解。最大限度的提高接受度,将最贴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矛盾,纠纷等问题的成因,分析,解决,法律判定等方面展示出来。在宣传手段上避免过于生硬的灌输与宣讲,多采取生动的,易于被人民群众接受的方式开展。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五,法制宣传互动化。法制宣传是面向全社会的一项工作,应当避免成为一种单向输出,法制宣传工作一直都是在不断改进,不断前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时,应当加大对于全社会的沟通交流力度,听取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于法院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调整法制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适时更新法制宣传工作内容与材料。避免法制宣传工作简单重复或者长期僵化。将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的各个方面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评议,着重听取包括演讲,媒体,摄影等方面专业人士对于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与总结各方意见。促使法制宣传工作越做越精,越做越好。

    六,法制宣传专业化,能力化。从法制宣传工作实际角度来说,法制宣传工作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专业人员进行而非政工人员进行,人民法院的法官无疑是法律专业人员,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与进行审判执行工作毕竟是有所区别的,能够做好法官工作并不代表一定能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宣传工作无疑需要一定的技巧,水平,能力等,即使是法律专业或知识精通的人员也未必能够游刃有余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对于司法人员开展宣传工作的能力进行培养或培训,提高开展宣传工作的能力与素质,让广大司法人员能够充分的把自身的法律水平体现到法制宣传工作中来,进一步展现人民法院干警的良好素质与形象,进一步夯实法制宣传工作基础。

    结语

    人民法院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无疑需要付出很多努力与心血,需要全体法院干警共同努力,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才能真正收到实效。但法制宣传工作对全社会带来的成果与影响必将是长期且深远的,当法治意识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时,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就为时不远了。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需要全体法院干警从点滴做起,从繁琐做起,累积起来的,必将是耀眼的光芒与丰硕的果实。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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