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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销售代理非法买卖含盐酸麻黄碱药品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9:53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盐酸麻黄碱是合成苯丙胺类毒品也就是制作冰毒最主要的原料。由于大部分感冒药中含有麻黄碱成分,可能被不法分子大量购买用于提炼制造毒品。因此,国家对此类药品会有严格的控制。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一审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余映犯罪所得人民币190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左右,陈某甲通过陈某乙介绍认识被告人余映,之后陈某甲请被告人余映帮忙联系一家医药公司购买一批含盐酸麻黄碱药品消咳宁片,并许诺给予被告人余映38万元好处费。 之后,被告人余映通过余某某找到江西宜春某医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某,双方经过协商,被告人余映借用该医药有限公司名义从事药品经营,并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实际上就是由江西宜春某医药有限公司出面替被告人余映购买药品。签订协议后,该医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三木制药厂签订《购销合同》,内容:产品名称:消咳宁片,数量:313548瓶,每瓶100片,单价4元,总金额1254192元。 2012年4月13日下午,华某某以钟某某名义在银行现金存款人民币126万元到陈某甲的银行账户,陈某甲随即转款1254192元到江西宜春某医药有限公司时任出纳罗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江西宜春某医药有限公司当日通过公司账户将上述货款支付给哈尔滨三木制药厂。 2012年4月16日,哈尔滨三木制药厂将313548瓶消咳宁片发货,并开具13张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批药品在中途被提走,未在江西宜春某医药有限公司入库验收。丁某通过邱某某多次向被告人余映追问药品去向,被告人余映则追问陈某甲,陈某甲便将4200瓶消咳宁片以及上述13张发票交给被告人余映,被告人余映将该4200瓶消咳宁片和13张发票拿到江西宜春某医药有限公司办理了入库验收手续,办理完之后又将该4200瓶消咳宁片提走,并交给了陈某甲。 在上述交易过程中,陈某甲先后给予被告人余映人民币共计37万元,被告人余映从中支付给江西宜春某医药有限公司13万元,支付给陈某乙5万元。 经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涉案药品消咳宁片,标示生产企业哈尔滨三木制药厂,规格0.1g*100片/瓶,盐酸麻黄碱含量为每片10mg,涉案消咳宁片共计313548瓶,盐酸麻黄碱总量为313.548kg。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映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含盐酸麻黄碱成份的药品,盐酸麻黄碱含量313.548kg,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事实,有证人丁某、邱某某、陈某甲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被告人余映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余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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