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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操作不当致医疗事故 女子起诉医院索赔
发布时间:2015-06-02 09:51:28


    本网讯(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黔西博爱医院赔偿原告何某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39990.95元。

    原告何某某产后尚有流血现象,于2010年3月4日到黔西县博爱医院(以下简称博爱医院)检查治疗。2010年3月5日,博爱医院对原告进行清宫手术,由于该医院医师操作不当,将原告子宫刮破导致穿孔,之后又对原告剖腹进行子宫修复术。原告在医院治疗15天后出院,院方承担了原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原告因未痊愈遂在出院当日又到贵阳市急救中心与贵州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在该过程中共支付救护车费用1700元以及相关治疗费387.99元。2010年6月9日,中华医学会贵州省毕节分会鉴定何某某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负完全事故责任,且何某某两年内不宜妊娠。何某某对该鉴定不服,遂申请贵州省医学会重新鉴定。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医学会鉴定何某某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医院方承担完全责任。在该过程中,何某某支付鉴定费用6000元,交通费用8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黔西县博爱医院因治疗过错致原告何某某伤残,经鉴定应承担完全责任,予以认定,被告依法应予以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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