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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所副所长帮超载车疏通关系受贿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5-06-09 13:36:59


    本网讯(付建国)  路政一管理所副所长收受他人钱财,怕事情败露,便要对方为其出具欠条,以此来掩盖犯罪事实。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因他人举报而案发,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判处被告人董声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董声原系肇源县公路路政一管理所副所长。在其2012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吉林省龙启公司运输化工产品的超载罐车不予处罚,并于2012年4月至同年11月分8次利用银行转账方式收受该公司好处费人民币14.4万元。同年12月份,其听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车管所,怕受贿事情败露,便乘车前往长春,与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见面,让对方为其出具一张12万元的欠条,以此来掩盖受贿事实,并给对方退回4万元。2013年春节前夕,其又与张某在肇源县一茶楼见面,其再次收受张某人民币1万元。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

    在诉讼中,被告人董声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认为案发前已返还对方4万元及春节前所收受人情往来费1万元,都不属受贿。还有,自己所收的钱部分用于购买礼物打点关系或给单位加油修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声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现赃款已追缴,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提出收受部分钱款用于为对方车辆放行打点及给单位修车加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经查无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退还4万元应不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经查是其为掩饰犯罪,通过虚构欠条和收条而退回4万元,因此该4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提出春节前夕收受1万元属人情往来费的辩解,因二人并无过深人情关系,送较大数额钱款有悖常理,且张某也承认是为维持和利用被告人,故对该辩解也不予采纳。鉴于上述犯罪情节,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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