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世武) 俗话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广西浦北县就有一“奇葩”男子冯志为赚取双份好处费,在代朋友销赃偷来的电动车后,再将买家信息告诉给失主。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非但没有向失主讨要到辛苦费,反而将自己“搭进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志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0月12日8时许,吸毒人员宋某(在逃)开一辆红色“雅迪牌”女装踏板电动车找到冯志,并告知冯志该电动车是盗窃所得,请求代为销赃。冯志提议把车拉去寄卖行出卖,宋某表示同意,冯志便把车开到浦北县幸福寄卖行以人民币1400元卖出。次日中午,冯志联系被盗车辆车主谢某,称其知道电动车在何处,可以告诉谢某地点,但要人民币300元辛苦费。随后,冯志将失主谢某带到浦北县幸福寄卖行,并向失主谢某索要了人民币300元。后谢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该电动车追缴返还给谢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669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知电动车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志犯罪所得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