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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农民私藏火药枪被人告发悔罪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6-12 10:23:51
本网讯(唐海奎) 明知私藏火药枪不应该,却又舍不得交出来,最终不但枪支被灭收,人也被刑事拘留。日前,四川省营山县某农民,因私藏火药枪被人告发,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2015年6月8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爱民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罗爱民今年44岁,家住营山县三兴镇鸡梁村4组。1993年期间,营山县三兴镇鸡梁村村民吴显忠送给被告人罗爱民火药枪一支,后罗爱民一直将该枪置于家中,时至2015年3月9日经他人举报而被查获,同日,罗爱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鉴定,在罗爱民家中所查获的枪支近距离射击时,足以致人伤害。2015年3月19日,罗爱民被警方取保候审。 2015年5月8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爱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 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罗爱民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恨不已,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爱民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爱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罗爱民能如实供述,并承认犯罪,确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罗爱民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村社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罗爱民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罗爱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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