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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山打猎因枪支走火致死同伴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5-29 09:04:27


    本网讯(毛伟)  男子为尝野味上山打猎,枪支不慎走火打死同伴。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高星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2014年12月31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高星携带土铳与被害人彭某等人到铅山县武夷山镇乌石村下乌石自然村的陈家山山场打猎。在行走过程中,被告人张高星手里拿着的土铳被树枝挂到扳机突然走火,击中彭某的右后背部,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系被他人用以铁丸子为子弹的改制火药枪击中右胸背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高星携带的土铳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高星持有一支枪支,在持有枪支打猎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枪支走火,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高星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张高星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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