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教唆2名未成年“小弟”持刀抢劫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5-06-25 11:50:58


    本网讯(覃世武)  因囊中羞涩,广西浦北县一“80后”男子蒙昌决定抢点零花钱花。为了把自己失手被抓后的罪责降到最低,他决定“拉上”对自己崇拜之至的跟班小弟小南、小宝一起干。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蒙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7月11日晚上21时许,蒙昌叫上未成年人小南、小宝跟其到浦北县城抢劫,专抢女子的财物和车。刚开始时,小南、小宝不同意,后在蒙昌的胁迫下才同意一起到浦北抢劫。于是,蒙昌驾驶摩托车拾载小南、小宝窜到浦北县县城郊区附近路段,将开摩托车经过此地的李某拦下,蒙昌持刀对李某进行抢劫,抢去李某手上的一台小米手机及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然后逃离现场。被抢的摩托车座箱里面有一台联想手机及现金300多元、银行卡、身份证等。2014年9月5日,蒙昌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被浦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被抢的1辆摩托车及2台手机价值人民币共909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起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提议抢劫、纠集他人分工合作、以暴力实施抢劫,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