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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对女子劫财劫色 男子被判刑7年半
发布时间:2015-06-25 09:49:27


    本网讯(祝文锋)  一男子因抢劫未遂被判处缓刑,岂料拒不悔改,在缓刑期内抢劫、强奸她人。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兰海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将该院(2011)德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中所判刑罚剩余刑期与上述抢劫罪、强奸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兰海遇见独自回家的被害人张某某,遂心生歹念。当被害人经过其身边时,被告人兰海随即上前用左手臂勒住被害人颈部,用右手捂住被害人嘴巴阻止其呼救,并称自己刚坐牢出来,让被害人把钱交出来。被害人张某某被迫将钱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兰海又提出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继续勒住被害人脖子,把被害人拖至旁边的楼道口,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1年4月22日因抢劫罪(未遂)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海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她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兰海能如实供述抢劫、强奸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强奸罪,应当撤销该缓刑并与所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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