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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在家中非法制造炸药牟利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5-06-30 14:19:06


    本网讯(文艺涵 )  两男子私自购买原材料,在家中非法制造炸药并试图运输到别的地方进行贩卖,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两被告人叶羽科、韦振桥被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韦振桥提出制造炸药来卖给他人赚钱,被告人叶羽科表示同意,后二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私自购买化肥、硫磺等原材料,于2014年6月份两次在昭平县凤凰乡叶羽科的老屋中共同非法制造炸药。2014年6月26日晚,由叶羽科驾驶一辆面包车,韦振桥坐副驾驶位,二人共同将制作好的炸药运至南乡镇进行贩卖。途径大宁镇二级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叶羽科被当场抓获,车内10袋炸药被当场扣押,共计532.9斤。被告人韦振桥于2014年7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羽科、韦振桥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叶羽科、韦振桥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532.9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振桥提出犯意,被告人叶羽科、韦振桥共同制造炸药、共同运输炸药,属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振桥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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