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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反悔设假计骗对方 男子领刑后再被诉
发布时间:2015-07-06 10:50:38


    本网讯(张雯静)  房屋买卖本是你情我愿的事,而砚山县的章军却在收取了购房者的钱款并已经将房屋产权证变更到对方名下后,还设计骗取对方签下了退款购房款的收条,欲撤销房屋的买卖行为,为此被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章军却仍占有房屋,拒不交房。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卖方交付房屋,并赔偿买方损失2万元。

    2009年12月29日,章军与其妻冯梅一同与汪华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汪华购买两人的房屋一幢,转让价款为34.6万元,须于次年3月30日交付房屋。协议签订当日,汪华就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10年1月18日和2010年3月3日,章军、冯梅分别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汪华名下,却一直未将房屋实际交付对方。2011年6月,章军伙同他人,以汪华买砖支付定金的契机,骗取汪华在“今收到章军退来购房款34.6万元”的收条上签字按印。事发败露后,章军因此事被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章军不仅不交付房屋,反而将已变更到汪华名下的房屋出租他人收取租金。2014年5月,汪华一纸诉状将章军与冯梅诉至法庭,要求两人交付自己的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军与冯梅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判令二人立即交付房屋,但驳回了汪华关于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汪华认为章军占有房屋并出租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自己的财产利益。而章军一方却主张其夫妻二人卖房的行为处分了属于小孩的份额,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军虽主张小孩也享有房屋的份额,但其与冯梅在将房屋卖予汪华之前,就已经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夫妻二人名下,两人的买房行为是对其名下合法财产的处分,并不涉及孩子的份额。再者,通过汪华的举证和法院的调查取证,能够证实房屋所有权在变更为汪华名下后,章军仍将房屋出租给案外第三人,并收取了租金2万元的事实,故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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