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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摩托车撞伤人 男子被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5-07-06 12:00:04


    本网讯(廖长春)  6月2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被告人傅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傅玉辉于1990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4年03月0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傅玉辉无证、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泰宁县金湖西路往金湖东路方向行驶,行至杉津桥头馨语超市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人傅玉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被告人傅玉辉,2014年6月24日被泰宁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福州铁路公安处泰宁车站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玉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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