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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抢劫并拉扯方向盘 男子领刑11年
发布时间:2015-07-06 15:34:54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凤山县男子韦永忠在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境内的公交车上偷钱被发现,抗拒抓捕,为了逃跑竟然威胁到行车安全。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永忠被数罪并罚,领重刑。

    2013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韦永忠预谋到公交车上窃取财物,从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公交车站点窜上当班司机秦某驾驶的一辆公交车上,坐到刚从凤凰乡农村信用社取钱出来欲到巴马县城购物的蓝某座位同排位置。当日11时许,当公交车行驶至巴马镇赐福村那算屯路段时,韦永忠借口要求邻座的蓝某打开车窗过程中,趁机用刀片割开蓝某的腰包,盗走包内的2000元人民币。

    蓝某在他人提醒后发现被盗,即抓住韦永忠要求退还被盗现金,韦永忠拒绝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顶住蓝某的腹部威胁不许声张,并殴打蓝某胸口一拳,同时要求司机秦某停车企图逃离,但未能如愿。韦永忠为尽快脱离逃下车,立即快步走到驾驶位旁,用弹簧刀架在正驾驶公交车的司机秦某的颈脖处要求停车,为确保车辆安全行驶,秦某专注驾车不予理会韦永忠,韦永忠就用手去拉扯秦某驾控的方向盘,造成车辆发生明显晃动,在秦某重新将车辆控制进入正常行驶状态时,韦永忠又威胁秦某如再不停车就从车窗跳车,秦某担心韦永忠跳车造成意外事故,在驾车前行约400米后被迫减速行驶,韦永忠乘机跳窗后逃离现场。

    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韦永忠被刑事拘留。

    案后,被告人韦永忠的家属代其赔退2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蓝某。

    巴马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正常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发觉后,为转移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韦永忠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持刀威胁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强行拉扯公共汽车方向盘,足以导致公共汽车发生倾覆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韦永忠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巴马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永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永忠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韦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韦永忠置公共安全不顾,为逃离现场而使用暴力威胁公交车司机停车并强行用手拉扯正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存在倾覆的危险,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韦永忠在盗窃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抢劫既遂。在抢劫犯罪既遂后,韦永忠为了逃离班车又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已不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与之前实施的暴力抗拒抓捕行为虽然有时间先后的联系,但两个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不属牵连犯,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应当数罪并罚,原判定罪准确。

    中院指出,韦永忠在公交车上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但其归案后拒不认罪,对其不应酌情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原判量刑适当。

    综上,河池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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