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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长以售宅基地名义骗取定金百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7-13 09:19:43


    本网讯(漆常青 黄环)  一位村民小组长谎称本组的建房用地可对外出售,先后骗取多人购地定金。7月3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鑫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靖安县国土局征用了该县香田乡香田村熊家组的30.9亩林地作为拆迁户安置点。考虑到熊家组群众的意见及需要,靖安国土局同意在香田村黄牯山预留五块土地给熊家组村民建房使用,每块地180平方米。在未召开全体村民会议的情况下,熊家组部分村民口头商议出售这五块地,时任熊家组组长的被告人熊鑫富称这些地可以买70万元,但未得到全体村民的一致同意。

    2012年7月30日,经人介绍,漆先生向熊鑫富购买上述五块地,熊鑫富向漆先生出示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并以个人名义与漆先生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60万元,熊鑫富收取漆先生购地定金等13.3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熊鑫富为取得购买人的信任,伪造香田村熊家组理事会的公章和其交款60万元至熊家组的收款收据及熊家组同意将土地转让给熊鑫富的协议书,以证实自己享有这五块土地的处分权。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熊鑫富将上述五块地又向耿某、邓某、熊某等十人重复订立合同出售,共收取购地定金73.06万元。

    2012年12月30日,经熊某生、熊某财口头同意,被告人熊鑫富将熊某生、熊某财所有的三块地卖给了帅某,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帅某的妻子张女士签订了买卖合同,收取购地定金15.6万元,并从中分别支付给熊某财2万元、熊某生1万元。随后,熊鑫富在未向熊某生、熊某财支付约定好的换地补偿费用,且未终止与张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归还购地定金的情况下,又将该三块地卖给了漆某某,同漆某某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收取漆某某14.78万元。

    2013年2月,被告人熊鑫富称熊某生承包的两块桔子地归其所有,擅自将该两块地分别卖给肖某和涂某,与肖某和涂某达成土地买卖协议,分别骗取肖某和涂某购地定金7.68万元和4万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熊鑫富伪造其与熊家组签订的山地买卖合同及交款20万元到熊家组的收款收据,谎称其买下了本组位于中部梦幻城北侧72亩林地的经营权,邀请项某夫妇一起合股经营,以股金的形式骗取项某10万元。

    另查明,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熊鑫富因犯诈骗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鑫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订立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骗取多人定金、指标费等款项共计135.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熊鑫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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