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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款后卷款“跑路” 失信男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7-14 09:57:33


    本网讯(兰珊)  诚实信用是经商之本,然而有商人却背信弃义、违背诚信原则,收人货款后卷款“跑路”,用骗来的钱享受生活,结果好景不长,很快受到了刑罚惩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骗钱人车宝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限期缴纳),责令其退赔涉案赃款2.8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0岁的车宝系该县某村人,某物流公司司机。2012年春节后,车经人介绍认识了该县某村村民陈某,后二人有过3次豆粕买卖:前2次生意往来均是货款两清,车也由此取得了陈的信任,孰料第三次买卖就“出事了”:同年5月10日,陈通过电话与车达成了购买200包豆粕的协议,并约定先付款后发货,陈经银行支付货款3.5万元,车收款后却迟迟未发货。按二人间的交易惯例,送货时限一般为汇款后3日内,3日后车未送货,陈电问时车谎称银行卡丢失支不出钱无法发货,一月后被催问时仍说货款没支出来,支出款就发货。后来电话不通、人也失踪,货物却始终未发,苦等近2个月无果的陈某感觉被骗了,便选择了报警。

    去年8月6日,历时2年多后,警方将外逃的车宝抓获归案,依法扣押其现金65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今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车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货款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最后,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追赃情况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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