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作者:包未君   发布时间:2015-07-16 09:18:28


    【案情】

    2010年6月,周某和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周小某。由于缺乏对彼此的了解,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2013年7月,在一次争吵后,王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之后便外出务工。在外务工期间,王某很少和家里联系,周某也不愿将家里特别是周小某的情况告诉王某,但两人并没有因此解除婚姻关系。2015年6月,周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未与其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对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小某无权要求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王某支付抚养费。周某与王某虽然长期分居,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双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大部分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与周小某生活的周某亦可以支配夫妻原有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女儿,所以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小某有权要求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王某支付抚养费。《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相关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与否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前提。不管父母离婚与否,抚养子女都应该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并没有设定“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以父母离婚为前提”这一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和王某虽然没有解除夫妻关系,但王某作为周小某的母亲,其有义务抚养尚未成年的女儿。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解释(三)》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婚姻家庭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功能。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外出务工,对于家庭特别是其女周小某很少过问更没有寄钱回家,可视为其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周小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3.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方面考虑,也应支持周小某的诉讼请求。父母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得不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护,从而导致父爱或是母爱的缺失,这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若此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那势必会加深一方及子女与另一方的矛盾。现实生活中,父母分居多因夫妻矛盾引起,与子女生活一方极有可能以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另一方看望子女。双方若长期僵持,不仅会使得夫妻感情恶化,也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综上,周小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