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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法院重拳出击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发布时间:2015-07-22 14:47:34


    本网讯(陈和耀)  “被告韩文斌、张建国等7人非法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和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释粉给生猪经纪人、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千——2.8万元不等。”

    “被告王金瑞、李法学、侯占岗等大量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并对外销售至市场供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被判处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千—至2千元不等。”

    “被告辉县市宁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夏荣利、郑建营等组织在生猪屠宰过程中,将修割下来的应作无害化处理的含有病变淋巴结、腺体、脏器等非食用产品(俗称“杂油”),部分冒充合格猪副产品,以非食用产品的名义销售,供他人炼制猪油予以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辉县市宁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夏荣利、郑建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

    ......

    2011年以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依法保护和促进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零容忍”态度依法审理了29件“瘦肉精”、“毒豆芽”、“毒油条”、“毒烤鸭”“毒保健品”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判处犯罪分子42人,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 “餐桌上的安全”、“舌尖上的安全”,赢得了广大群众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在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该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重从快予以打击,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1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7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8人,判处拘役2人。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小、认罪悔改的小商小贩,在确保其不再重新犯罪前提下,依法适用缓刑14人,给予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该院还积极增加财产刑的使用,对42名被告人全部并处罚金刑,对1名法人给予判处罚金的刑罚,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刑事审判庭先后荣获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各一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先后两次莅临调研指导;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光明网等主流新闻媒体,曾多次做过报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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