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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外出办案禁止“三同”加强作风建设
发布时间:2015-07-27 17:29:56
本网讯(彭跃进 方宏仁) 为着力解决干警外出办案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的“三同”问题,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健全完善《外出办案禁止“三同”的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该院要求,办案人员外出办案不得委托当事人或代理人(下同)代办有关出行事务。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行购票前往;住宿自行登记、结账;就餐自行安排,费用自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当事人协助方能完成工作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由当事人随行外出办案。 该院规定,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任何经济上的往来,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钱物或礼品;不得参加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娱乐、休闲、游览等活动;不得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接受因当事人的关系而提供的优惠等。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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