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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患重度抑郁勒死“不听话”儿子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5-08-06 16:45:40
本网讯(唐海奎)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患有重度抑郁症的农妇,因亲生儿子不听管教,竟用绳子将其活活勒死,尔后抛尸自家沼气池。2015年7月27日下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张有玉今年36岁,住四川省营山县木顶乡罗安村2组,其子王甲12岁。案发前,张有玉对未能教育好王甲深感自责,对王甲能够根除劣习感到悲观失望。2015年1月19日晚,张有玉在家中教育王甲时,王甲不服教育。张有玉一气之下,用绳子勒住王甲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张有玉将王甲的尸体丢弃在自家沼气池内。2015年1月20日,张有玉被群众扭送到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日张有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3日被执行逮捕。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张有玉患有重度抑郁症,2015年1月19日晚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5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有玉犯故意杀人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张有玉如实供述罪行,但辩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想教育王甲,为了防止他逃跑,所以用绳子勒住他的脖子,由于王甲想挣脱,所以绳子越勒越紧。其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罗安村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请愿书,说明被害人王甲从小不听话,多次逃课和离家出走,经常偷东西,不服大人管教,就在案发前几天,其还伙同他人将别人的一台挖掘机上的零件偷走卖钱。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有玉在教育被害人王甲时,用绳子勒住被害人颈部,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而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有玉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该案系因家长对子女教育方式不当引发的犯罪案件,有别于社会上其他伤害等暴力犯罪,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有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文中被害人王甲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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