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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防城港市边防干部唐国耀诈骗千余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11 13:40:44


被告人唐国耀接受宣判。

    本网讯(林昱钢 牙政远)  一名边防干部向人谎称,其可通过关系将走私物品低价买进高价拍出,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而当骗取数千万借款后,却是全部用于个人花销。8月11日,广西防城港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副营级干部唐国耀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因诈骗1309.16万元,唐国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始,被告人唐国耀向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傅某某等人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买到待拍卖的走私物品,提高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到高额的利润,希望张某某等人借钱给他,并许诺给予5%、8%、10%、11%不等的高息回报。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傅某某、汤某某等人信以为真,相继借款给唐国耀。

    收到借款后,唐国耀采取后款还前款、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陆续多次向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傅某某、汤某某等人骗取借款。

    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唐国耀多次收到张某某的款项共1377万元人民币,收到李某某的款项共2365.25万元人民币,收到董某某的款项共443.9万元人民币,收到傅某某的款项共3040万元人民币, 收到汤某某的款项3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上,唐国耀所骗得的借款并没有用于拍卖行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以及按揭购买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蔚蓝假日一组团联排住宅37栋37-B号房、按揭购买车牌号为桂PWT121的大众迈腾轿车等个人开销。  

    至2014年8月4日止,唐国耀尚欠张某某327.34万元未归还;尚欠李某某、董某某二人合计498.85万元未归还;尚欠傅某某454.47万元未归还;欠汤某某28.5万元未归还。综上,被告人唐国耀骗取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傅某某、汤某某五人的款合计为1309.16万元。由于“没有能力偿还,见上债主追得紧”,唐国耀于2014年8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唐国耀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外,被告人唐国耀尚向他人借款1900多万元,偿还本息达到2450万元左右,超出的500多万元是被告人从被害人处诈骗得来,司法机关应该予以追缴并据此扣减被告人的涉案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国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唐国耀偿还案外人高额利息是否予以追缴并据此扣减被告人唐国耀涉案数额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唐国耀确以做拍卖生意为由向案外人借款,并允诺以高额利息回报,案发前,被告人唐国耀已返还了部分案外人的财物,公诉机关对此不予以追究,被告人唐国耀偿还案外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系其对掌控财产的自行处分行为,对其支出超出借贷本金的部分数额,法院不予扣减,由被告人唐国耀自行承担未能退还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法律责任。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人唐国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唐国耀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唐国耀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封在案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蔚蓝假日一组团联排住宅37栋37-B号房、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桂PWT121的大众迈腾轿车,依法追缴被告人唐国耀出资部分,所得价款按受偿顺位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唐国耀未退出的诈骗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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