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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男子多次开房容留朋友吸毒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5-08-11 16:48:27


    本网讯(钟灿)  贩毒属违法犯罪这是众所周知的事,而很多人不知道,把住所留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营山县一四旬男子,在酒店开房后不仅自己吸毒,还容留朋友吸毒。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周明的电子秤、剪刀等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今年41岁的周明系四川省营山县东升镇人,初中文化,务农。2014年11月份,周明入住在营山县帝豪宾馆8308号房间期间,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杜某、张某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2015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营山县帝豪宾馆8308房间内将周明、杜某、张某挡获,三人尿检均呈阳性,并搜出毒品及吸毒工具。经鉴定,从周明房间内搜出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周明于2015年3月22日被刑拘,2015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周明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明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自己登记住宿的房间供他人使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明在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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