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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将馆赌博起纠纷 男子持凳子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11 16:57:08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二审判处被告人丰良国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6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丰良国、酆某甲(已判刑)与被害人酆某乙在麻将馆赌博时,发生矛盾。酆某甲就扇了被害人酆某乙一个耳光,丰良国将桌子掀翻并讲“打他娘的”,随后丰良国拿了一个凳子,酆某甲拿了一把U型锁,两人对酆某乙进行殴打,致使酆某乙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酆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丰良国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丰良国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害人酆某乙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不是被告人丰良国造成的,丰良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及被害人酆某乙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的案发后被告人丰良国家属已向被害人酆某乙支付部分医药费且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丰良国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丰良国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丰良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丰良国伙同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关于上诉人丰良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起因是同案犯酆某甲与被害人酆某乙因赌博纠纷引发,证人邦某乙、邦某甲均证明酆某甲发生冲突时手持U型锁,酆某甲本人亦供认其手持U型锁殴打被害人。鉴于上诉人丰良国在本案中作用相对于同案犯酆某甲较小,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丰良国有前科劣迹,且未能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应予改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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