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伤者车祸后至外地就医 陪护人员获赔租房费用
发布时间:2015-08-19 10:37:24


    本网讯(张振伟 郭蓓蕾)  男子在车祸后根据医生建议到外地医院治疗,其陪护人员在治疗期间的租房费用能否得到赔偿?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受赣州市中院委托,对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宣判,认定受害人的护理人员在外租房所花费的住宿费构成必然发生的损失,原告钟伟主张的84050.31元住宿费获得法院支持。

    2011年6月29日,原告钟伟在乘坐被告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过程中,因客车右前轮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后驶出公路外,造成钟伟等人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车辆突然爆胎所致,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客车驾驶员及乘客钟伟等人在事故中均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均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每人每座为200000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原告钟伟受伤后,被先后送至于都县第二人民医院、于都县人民医院等接受治疗,后医院建议钟伟继续到康复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为此原告钟伟于2011年8月12日转入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至2013年12月18日出院,共计住院858天。在北京住院期间,原告钟伟陪护亲属的租房费用共计84050.31元。2014年8月21日,经鉴定,原告钟伟的残情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一人长期护理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受害人钟伟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前往北京住院治疗858天的事实清楚,因其住院时间较长,其护理人员不可能一直住在医疗陪护,其在外租房所花费的住宿费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范围,构成必然发生的损失,具有充分合理性,且该费用数额为84050.31元,并未超过《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属于合理范围。经核定,包含住宿费在内的原告损失合计3235058.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和被告某运输公司分别赔偿原告钟伟20万元和3035058.85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