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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材料款 供货方起诉索10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5-08-20 13:48:40
本网讯(张瑜) 公司因拖欠材料款被对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本金及违约金。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建昕、重庆一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夏慧欣货款658500元,同时向原告夏慧欣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共计758500元。 2011年12月31日,原告夏慧欣与被告陈建昕、一品公司签订《黔西县素朴镇素兴大道工程合同书》。该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火烧板、公路侧石等材料,被告应当在货到之日支付原告货款50万元,余款在2012年4月底一次性付清。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间,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价值共计1657099元火烧板等原材料。后原告多次催收,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共计6585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向自己承担合同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建昕、一品公司拖欠原告夏慧欣货款658500元的事实清楚明确,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货款658500元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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