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开发商“错卖”房屋被买家起诉索赔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5-03-23 10:19:54


    本网讯(龙琴)  自己买的房子没入住,谁知却被别人装修住进去了,与开发商协商不成,谢敏一纸诉至法庭,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协议。

    2012年7月10日,宜春皓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袁州区新田卫生院后面开发住房。2013年9月28日,谢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谢敏购买了住房及柴棚间。合同约定,谢敏所购的住房坐落于新田卫生院对面青溪路北面第二栋某单元601室,住房约138㎡,三室两厅,柴棚间西起5号,约13㎡;住房及柴棚间售价总计152100元,房款于双方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谢敏于当日将购房款92100元交付给了开发商,并由开发商出具收款收据一张。2013年底,住房封顶,但未正式通知谢敏装修入住,后因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本应出售青溪路北面第二栋某单元602室及谢敏所购房屋的对面的房屋,却将谢敏所购住房再次卖给了他人,且该买受人已装修入住,因多次协商未果,谢敏遂以其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案件后,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反复劝导说服教育,耐心开导,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对面青溪路北面第二栋某单元602室,一次性付给谢敏补偿金25000元,最终使这起“错卖”房屋的疑难纠纷案最终划上了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