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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讨要违约金起纠纷 法官边调解边普法
发布时间:2015-06-11 14:17:02


双方在法官的努力下,握手言和,并表示将会继续合作。

    本网讯(吴凰汇 陈雁)  “这次签合同很多细节确实是我们疏忽了,感谢法官为我们耐心讲解了很多实用的合同法知识,我们同意放弃违约金,就当还钱买了个教训。”经过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两个多月的“软磨硬泡”,6月10日,一起棘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据了解,2013年9月7日,防城港市某混凝土公司与某路桥公司承建的道路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约定混凝土公司为项目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在落款处加盖了项目部公章。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开始供应混凝土,货款总额为1618775元,期间由陈某负责在货款计算单上签字确认,扣除了合同履行期间已付的500000元,尚拖欠1118775元货款。在混凝土公司多次催促下,一直未见路桥公司和陈某支付。混凝土公司遂将路桥公司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向该混凝土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118775元及违约金559636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书》同落款处只有项目部印章,没有法人授权,亦未经法人追认,合同未生效,对路桥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虽然诉称陈某是路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路桥公司接收了1618775元混凝土。陈某签字确认了混凝土货款1618775元,扣除已付的500000元,剩余的1118775元应由其自行清偿。因《合同书》未生效,原告依据合同违约条款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但陈某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111877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混凝土公司对判决不服,想要讨回违约金,遂提出上诉。

    2015年3月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帅武受理该案后,认真研究了案情。为了案结事了人和,服务非公企业经济建设,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彻底化解矛盾。

    期间,法官主动联系了该混凝土公司的总经理,起初对方的态度相当坚决:“合同我们签了,货物也按时给了,他们没有按时还钱,凭什么我们不能要违约金?”

    法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释法明理,并多次亲自到该公司找到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法官耐心的向他们解释:“你们虽然是签了合同,也按时交了货,但是你们没有注意到合同有漏洞,合同落款处只有项目部印章,没有法人授权,亦未经法人追认,这样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而且在货款计算单上签字的陈某,你们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就是路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法律不能站在你们这边。”

    法官接着把利弊分析得很透彻,混凝土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终于“恍然大悟”,表示这次是自己不够小心酿成了大错。法官进而向他们讲解了签订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注意的事项,这让该公司的总经理十分感动,他表示:“法院是真心实意在帮我们,我们也应该明事理、辨是非。”

    见到上诉方这边已经有所妥协了,法官进而做陈某这边的工作。陈某的态度也是相当决绝,他以自己不是路桥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负责接收混凝土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再转卖给路桥公司用到工地上,他并没有与混凝土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为由逃避支付货款责任。法官主动约见不成,采取借助外力的方式来帮忙做陈某的思想工作。法官找到了陈某的亲朋好友,跟他们讲清楚陈某在该案中的事实及法律责任,分析逃避责任的危害,让他们去帮忙劝说陈某。

    这招借助外力的方式相当奏效,陈某主动找到法官,承认了其要负的相关责任。

    两边的思想工作都基本做好了,法官再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利息平衡点,让双方一点点接受、一点点靠近,最终,在6月10这天签署了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支付混凝土公司货款1118775元,混凝土公司放弃了讨要违约金的请求。

    当天,陈某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把钱转到了相关账户,一次性履行了还款义务。

    矛盾化解后,混凝土公司方向法官发出了邀请:“这次我们虽然吃了点亏,但是也学到了很多,希望法官能到我们公司来上法制课,给职工们讲解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大家都来学学”。

    “没问题,这也是我们延伸司法职能,服务非公企业建设应该做的。”法官随即答应了他们的邀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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