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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开房容留15岁“女友”吸毒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20 16:46:00


    本网讯(冯艳)  十七岁的美好年华,本应该是汲取科学文化知识的年纪。但本案的被告人叶某某却因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不良习气而走上犯罪道路。日前,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5月24日20时许,广西浦北县某镇的叶某某出一百元房钱,由阮某提供身份证,在浦北县县城某宾馆开了房。次日0时许,阮某外出时,叶某某在该房内拿出毒品氯胺酮提供给其女朋友宁某(15周岁)吸食。凌晨1时许,外出归来的阮某继续吸食剩下的毒品氯胺酮。5月25日9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叶某某抓获,扣押了疑似毒品氯胺酮0.3克及用于吸毒的打火机、壹圆面额的人民币2张。经对被告人叶某某、阮某以及宁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验:结果均是氯胺酮成分呈阳性。经鉴定,当场扣押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叶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已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应予以没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叶某某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管理教育不到位,对毒品的认知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较低,结交上不良朋友,在不良诱因的影响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叶某某虽是未成年人犯罪,但其因涉足毒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了帮助其戒除毒瘾,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某某从轻处罚。希望被告人能认识到错误,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报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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