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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瘾君子”为筹毒资合伙盗窃摩托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14 08:51:48


    本网讯(覃世武)  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两“瘾君子”宁家用、宋传明竟然打上了盗窃他人摩托车卖钱以满足自己毒瘾的歪主意,却不料一天后驾驶着铤而走险盗窃而来的摩托车去吸食毒品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宁家用、宋传明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3月21日,宁家用、宋传明因没钱购买毒品吸食,遂商量去偷车卖得钱以购买毒品。当天20时许,两人窜至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浦北县生资公司宿舍区里,由宁家用望风,宋传明负责实施盗窃,两人合伙盗窃了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阳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66元。2015年3月23日,宁家用、宋传明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在浦北县小江镇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盗窃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宋某。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家用、宋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有吸毒劣迹,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因没钱购买毒品吸食而商量实施盗窃,共同盗窃了被害人的摩托车,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家用、宋传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窃的被害人宋某的摩托车经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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