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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KTV包厢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同乐”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21 14:30:47


    本网讯(黄丽丽 黄俊山)  青年男子邹永和与张华健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逐渐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方便吸毒,两人便到KTV开了一间包厢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一同吸毒,最终因触犯刑律,锒铛入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华健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邹永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邹永和、张华健伙同绰号为“阿达”的男子经商量决定由其三人共同出资在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某KTV开厢消费。同日22时至次日2时许,邹永和、张华健在某KTV的某包厢,容留李某瑜、韦某宙、覃某羲(17岁)、蒙某丹、梁某某(16岁)、覃某梅(16岁)、谢某婷等人与其二人一起吸食毒品。

    另查明,被告人邹永和、张华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公安机关掌握他们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张华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永和、张华健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永和、张华健共同商量,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华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永和、张华健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永和、张华健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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