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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老汉酒后谩骂殴打警察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5-08-21 10:17:22


    本网讯(兰珊 鹏程)  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一5旬老汉酒后发狂逞能,不但不配合警察调查案件,还漫骂、殴打民警,结果酒醒后就进了牢房,8月19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仑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3岁的陈仑是一名初中文化的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甘南县,住所地在临沭县某村。去年9月13日傍晚,陈仑哥仨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陈仑喝多了酒,与俩亲兄弟打了起来,其哥报警。晚18时许,当地派出所民警吴某、刘某、王某3人根据110指挥中心指示,驾驶警车到陈仑所在村出警处理此事。在民警调查时,喝的醉醺醺的陈仑脸上带着血、正在气头上,对着警察大喊大叫,把气撒在警察身上,并不顾村邻劝阻,无端辱骂、威胁出警人员。在民警欲对其控制带回调查过程中,陈仑突然出手殴打出警人员,将民警吴某、刘某的警服上衣撕坏,用拳头击打吴某头和胸部并抓伤其脸,还用牙咬伤刘某左臂。随后,陈仑被民警制服并带走刑拘,后被取保候审。后经法医鉴定,民警吴某、刘某均构成轻微伤。

    今年7月2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仑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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