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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QQ空间起争执 学生持械伤人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9-01 11:14:50


    本网讯(黄万斌 余晓红)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张某在同学的QQ空间评论时发生争执。同年10月26日19时许,段某因故想起和张某的过节,遂约了汤某、叶某、李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帮忙去打张某并拿了一把斧刀。当晚21时许四人骑了电动车在余干某中学门口等张某下晚自习并叫人指认。21时30分许,张某从放学出来,段某等四人沿路跟踪张某到一条巷子内,见张某准备上一栋单元楼时,段某遂持斧刀在楼道内追上张某,对着张某连砍了数刀,期间汤某也下车紧跟其后,在楼道内捡起一块砖头追张某。张某被砍后当场呼救,后四人逃离现场。经余干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1997年10月12日生,系某师范2014年小教专业学生。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及家属对段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段某纠集他人共同实施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段某纠集他人、持械砍伤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段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使用器械斧刀致害未成年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伤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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