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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红椿木并加工 收购者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9-06 15:55:48


    本网讯(熊保明 欧阳天辉)  9月2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唐育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红椿木板76块,依法没收。

    2014年8月间,被告人唐育民在明知红椿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向韦政军(另案处理)收购红椿木,并加工成76块木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育民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椿木,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唐育民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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