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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致残 共同受益人连带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5-09-07 11:22:40


    本网讯(唐红 邓庭云)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难免需要他人进行帮衬,若此时出于好意的亲友在义务帮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谁该为此担责呢? 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就对这样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判处被帮工的共同受益人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帮工人自己承担30%的责任。

    2013年9月,李华、李峰两兄弟的父亲去世。因农村的风俗,郭平参与了李华、李峰两兄弟父亲的后事料理。2013年9月28日,郭平在为李华、李峰两兄弟过世父亲出殡抬棺木时,脚部受伤。当时郭平立即被送往嘉禾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关节三踝骨折。郭平在中医院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李华、李峰已全部支付,并支付郭平误工费等1000元。郭平的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之后,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郭平一纸诉状将李华、李峰两兄弟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郭平在被告李华、李峰家中帮忙抬棺木出殡,双方已形成帮工关系。原告郭平在帮工过程中摔伤脚部并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李华、李峰作为被帮工的受益人对原告郭平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帮工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由此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结合该案实际情况,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两被告未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则视为义务帮工关系成立,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受到了损害,被帮工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帮工人对自己的受伤致残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应由帮工人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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