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民打板栗摔死 所有人无过错赔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7-14 11:50:06


    本网讯(周军 杨萃江)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打板栗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吴家河对吴泉任的死亡并无过错,但依公平原则仍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受害人吴泉任与被告吴家河系同村村民。2013年9月22日,被告通过吴泉任叔叔吴某想请人帮忙打板栗,吴某让被告找吴泉任打,但吴泉任一直没有打。9月30日中午时分,受害人吴泉任与同村村民孙某两人一同到被告家。吴泉任问被告家山上的板栗要不要打。被告说没空去打,如吴泉任想打就去打,到时有心的话就拿些板栗给被告吃等。当日下午6时43分许,被告曾打电话给吴泉任,具体内容不详。

    10月3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吴泉任未与被告等人联系,便和妻子一同到村边被告山上去打板栗,当日8时21分,受害人吴泉任曾打过被告电话,内容不详。因没有打到板栗,受害人吴泉任下山后与其堂弟及儿子等人于9时许一同到蛇嘴山(被告山上)打板栗。在打板栗的过程中,吴泉任不慎从2米高的板栗树上摔下,因山陡峭,吴泉任摔下后翻滚了几米远,之后被同村村民等人抬下山,即被送往弋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受害人吴泉任因伤势过重于10月3日被送往上饶市人民医院医治,11月12日出院,经出院诊断为颈椎骨折C5、颈椎脱位C4/C5、颈部脊髓损伤、高位截瘫、肺部感染、颈椎间骨突出等。11月12日,受害人吴泉任转至弋阳县人和医院治疗,同年12月3日自动出院。共用去医院费188476.75元。

    受害人吴泉任出院因病情不稳定等,后在家继续治疗。之后受害人吴泉任以受被告雇请打板栗摔伤,要求被告先行赔偿医疗费等为由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吴泉任于2014年4月11日死亡。4月21日,三原告作为死者吴泉任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7923.36元。

    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吴泉任与被告吴家河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受害人吴泉任在本次事件中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忽视自身安全,且在被告未到现场情况下徒手攀爬高达2米高的板栗树,自身存在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吴家河承担20%的责任,受害人吴泉任自身承担8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了被告吴家河赔偿原告合理损失75019.57元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吴家河不服,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无偿性且劳务成果全部归于被帮工人的特征。上诉人吴家河在死者吴泉任生前,就吴泉任到吴家河自留山上打板栗与其进行过商议,并约定了板栗如何分配,即打到的板栗归吴泉任,由吴泉仁自行决定是否给吴家河一部分,因此双方不构成帮工关系。由于吴泉任在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不慎摔伤死亡,吴家河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虽无过错,但若由被上诉人吴泉仁一方承担全部损失有违公平的理念,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上诉人吴家河向被上诉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酌定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10%的责任,即37508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