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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错电话引发人命案 男子被判刑13年
发布时间:2015-09-07 10:04:14
本网讯(江世金) 现实生活中,打电话拨错号码是常有的事情,打错电话的一方主动说一声“对不起”,诚心的向对方道歉就能够把彼此的误解化解掉。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因为打错一个电话,却酿出一起人命案。日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打错电话两人赌气斗殴导致一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江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被告人吴江红,是融安县长安镇小洲村小洲屯农民,曾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06年9月8日被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2015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吴江红与被害人伍某某因打错电话后在电话中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被害人伍某某提议到融安县城河西桥头的“怡港酒店”门前见面,被告人吴江红一怒之下回到家中拿了一把长砍刀,搭乘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到“怡港酒店”门前与被害人伍某某见面,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被告人吴江红持长砍刀朝被害人伍某某的左侧大腿砍了一刀后,搭乘他人驾驶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融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系被锐器砍断左腘动静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5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吴江红在案发后主动到融安县公安局浮石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江红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万元,2015年6月29日,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5年7月21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江红犯故意伤害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8月14日,融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江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意见。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2、坦白情节;3、当庭认罪,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道歉;4、整个事件的起因,是由被害人引起的;5、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来看,被告人在被被害人挑衅后,得知被害人平时有随身带刀的习惯,心理害怕。被告人对被害人砍的部位,不是致命部位。6、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江红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因处置不当,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江红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江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江红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引发本案的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上不希望对被害人造成大的伤害,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64条、第6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吴江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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