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体罚学生酿人命 家长起诉学校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5-05-08 09:16:02


    本网讯(秦小燕)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东智、王利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691元。

    2013年10月24日,吴某某等人因违纪被班主任责令到学校操场跑步五圈(操场跑道一圈不到150米),当受害人吴某某跑到两圈半的时候突然晕倒,被先后送往浦北县北通卫生院、浦北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病重,吴某某在转院去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途中死亡。学生吴某某的父母即原告吴东智、王利美认为,被告的教学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89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未成年人吴某某的教育管理机构,在吴某某有违纪行为时,应进行的是思想教育,而不是体罚学生。吴某某的班主任体罚其跑步诱发吴某某身体不适,进而导致死亡。虽然吴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明,但被告对吴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被告承担30%的责任比较适宜。经计算,原告的损失为138970元,被告承担30%,即41691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东智、王利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691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