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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明死因猪肉 三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9-07 16:39:09


    本网讯(贺力平)  为获取暴利,三男子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仍进行收购,并将收购来的猪进行屠宰加工后出售。9月7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彭巍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杨军旗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罗卫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彭巍勇、林某(在逃)为广西博白县人,居住地周围有多家养猪场,看到有很多死因不明的猪肉被掩埋后,就想购买并加工从中获利。两人遂联系上了邵阳人杨军旗和罗卫平,四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彭巍勇出资2万元并提供冷库,占40%股份;林某出资2万,负责收购病死猪,占30%股份;杨军旗、罗卫平两人各出资2万元,负责宰杀加工,共占30%股份,并每月拿9000元工资;事后,因被告人杨军旗没有钱,未出资,被告人罗卫平不愿意出资,只要求拿9000元每月的工资。三被告人自2014年7月开始,在广西博白县一间黑加工窝点内,将非法收购的死因不明的猪,宰杀加工共3吨猪肉,储存在冷库里,准备出售牟利。

    另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彭巍勇与林某在广西博白县一间黑加工窝点内加工生产了一批没有检验检疫票的死因不明的猪肉约10吨,并装车运到邵阳市销售给一食品加工店,后因群众举报,有关机关将其查封销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巍勇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肉而予以分割加工,还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杨军旗、罗卫平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肉而予以分割加工,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彭巍勇、杨军旗、罗卫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邓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内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彭巍勇等3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收购、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猪是赚取昧心钱,此钱不能挣,否则不仅要受到道德和良心遣责,更要受到法律严惩和经济制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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