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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盗窃 四位亲人作伪证包庇获刑
发布时间:2015-09-11 10:15:08


    本网讯(郭文涛 曹永彬)  “90后”李云在超市内盗窃,其母亲、父亲和二位大伯为帮助他逃脱刑事处罚,故意作伪证包庇。9月10日,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一审以伪证罪判处李环(李云的母亲)、李可(李云的大伯)、李房(李云的大伯)、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以包庇罪判处王章记(李云的父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95年出生的李云(男),于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在封丘县潘店镇某村的超市内,趁店员不在收银台旁边时,将其抽屉内的6050元现金盗走(后来封丘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云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环、李可、李房在李云(另案处理)盗窃案中作为证人,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在案件的关键情节故意弄虚作假,本来李环在案发当日从其家中大衣柜上拿到李云盗窃后放置的6050元现金退还失主,为帮助李云逃脱刑事处罚,李环、李房故意说成案发当日在李环家中大衣柜拿到500元现金,李环、李可、李房编造李环借钱的事实,被告人王章记在明知李云涉嫌盗窃犯罪的情况下,串通李可、李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编造借钱事实,并将虚假的材料提交给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环、李可、李房在盗窃案件中作为证人,在案件关键情节,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王章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李环、李可、李房、王章记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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