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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贼”三个月内盗窃作案十次被判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5-09-11 15:35:11


    本网讯(张瑜)  一女子不务正业行偷鸡摸狗之事,三个月内盗窃多达十次。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赵娟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赵娟退赔被害人张某等十人经济损失共计16630元。对赵娟违法所得的24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2月7日,赵娟窜至黔西县城关镇张某经营的宇峰家常菜馆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收银台上价值1460元的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出卖得款25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随后直至2015年4月3日止,赵娟又在黔西县城关镇范围内盗窃九次,其盗窃行为共对十余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赵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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