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以试驾为名抢夺轿车 盗窃犯刑释后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9-11 14:47:39


    本网讯(王希玉 柳延芳)  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判刑,刑满释放后第二天,又到汽车店以试驾为名公然抢夺轿车,尔后窜入小区盗窃财物被抓获。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夺、盗窃案,被告人王继荣分别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王继荣,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谷县,小学文化,农民。今年26岁的王继荣好吃懒做,不务正业,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莘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获释后的第二天上午12时许,屡教不改的被告人王继荣在试驾薄某某的二手红色雪佛兰轿车行至聊城市滨河大道徒骇河108界碑时,以路况不熟为由,让薄某某驾驶。待薄某某下车后,被告人王继荣趁其不备将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000元。

    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继荣驾驶自己抢夺来的红色雪佛兰轿车到莘县一居民小区,用钢钎别开一地下室门,欲盗窃电动车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继荣因盗窃未遂被抓获后,公案机关将抢夺来的车辆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另据法院查明,2013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继荣在莘县新华路一电动车门市部以试车为由,盗窃雅迪牌电动车一辆。2014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继荣在莘县城区多个小区盗窃电动车一辆、电动车电瓶五组、白酒两箱,其中一被害人的电动车电瓶在案发后被追回并发还。综上,王继荣盗窃价值共计61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继荣趁他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继荣犯抢夺罪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继荣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中盗窃一次属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继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继荣退赔各位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6198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