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大意司机驾车变更车道酿事故受伤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09-22 09:17:36


    本网讯(陈丽玲 段呈谕)  大意司机驾驶车辆时没有按照实际交通情况变更车道,导致旁边车辆司机措手不及,采取措施不当,两车发生碰撞,一场悲惨的车祸发生了。2015年9月15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宗交通事故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平南营销服务部赔偿120000元给原告胡小金;被告覃武超赔偿163550.11元给原告胡小金;

    2014年5月9日13时6分,被告覃武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平南县平南镇往平南县镇隆镇方向行驶,至211省道13KM+500M处,遇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右侧车道变更到左侧车道,由于原告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被告覃武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8月7日,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胡小金和被告覃武超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6月20日出院,住院42天,共用去医疗费23301.08元。原告伤情经医院诊断为:一、重型颅脑损伤:脑挫伤并颅内多发血肿;轴索损伤;多处皮肤挫擦伤;二、低钾血症。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并加强营;病情如有不适,及时到医院就诊。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是多少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原告身份证登记的户籍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出具了其工作证明、工作单位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法院调查的证据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在平南县大洲镇新佳丽玻璃钢模特儿厂工作多年,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参照2014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标准,法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3301.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2811.48元、误工费18425.16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12430元、定残后护理费182500元、鉴定费3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32.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450100.22元。

    关于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胡小金和被告覃武超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覃武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平南营销部投保有交强险,并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因此,被告平安保险平南营销部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0000元,保险赔偿不足部分330100.22元(450100.22元-120000元)由被告覃武超承担50%责任,即应赔偿原告165050.11元(330100.22元×50%),扣减被告覃武超已支付1500元,被告覃武超还应赔偿原告163550.11元(165050.11元-1500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