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胡正民) 司机更换轮胎后拒绝付款,修车老板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将轮胎款8400元支付给自己。2015年9月21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周小礼偿付原告焦荣轮胎款8400元。
2014年2月16日,跑长途货运的司机周小礼开着自己的大货车来到焦荣经营的汽修厂要求更换4个轮胎,并表示需欠款一段时间。焦荣为了承揽生意,便答应了周小礼的要求。轮胎更换后,周小礼向原告出具了“今欠吉安焦荣汽修厂轮胎款捌千肆佰元整,2014年5月16日前全部还清 ”的欠条一张。欠款到期后,焦荣多次向周小礼催收,但周小礼却以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2015年5月,周小礼将货车卖掉后仍未还清欠款,焦荣故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轮胎,被告理应按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现被告欠原告8400元轮胎款逾期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轮胎款8400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采纳。遂依法判决司机周小礼支付原告焦荣货款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