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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4天夭折 家属起诉医院获赔21.6万
发布时间:2015-09-25 13:40:42


    本网讯(周军)  赵女士的女儿出生4天后夭折,婴儿的父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弋阳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赵红、弓建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16089.48元。

    2015年1月12日,原告赵红怀孕临产到被告弋阳县人民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在该院住院待产。1月13日,原告赵红经阴道自娩一活男婴,取名弓乐,1月15日12时出院。1月16日下午,原告弓建抱弓乐到“爱心妈妈商行”给其洗澡,服务员发现弓乐皮肤颜色不好,建议其到医院诊治。原告弓建随即抱弓乐到被告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妇产科医师接诊后,经检查说没问题,同时告知原告弓建如有不放心就到儿科看下。原告弓建又将弓乐抱到儿科。经做黄疸检测,黄疸检测结果正常,原告弓建将弓乐抱回家。一小时后,两原告发现弓乐口唇发紫,且不会喝水,呼吸困难,再次抱到被告人民医院妇产科急诊,经检查医师告知两原告,弓乐无心跳、无呼吸,已经不行了。

    1月20日,弋阳县卫生局委托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对弓乐进行尸检。尸检结论为,被鉴定人因新生儿肺出血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3月16日,上饶市卫生局委托上饶市医学会进行鉴定。4月15日,上饶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收到鉴定书后,均未申请再次鉴定。事发后,原、被告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赵红、弓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9683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认为被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对其造成损害,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请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应按医疗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予以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书是由上饶医学会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医学专家对双方争议的医学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后出具的,具备证据的相关要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鉴定书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两原告负相应责任。尸检结果认为弓乐肺出血引起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即弓乐患有肺出血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此可知,被告的过错对弓乐的死亡影响较小,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弓乐的死亡给两原告精神造成痛苦,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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