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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回娘家长住手机更换固话停机 丈夫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10-14 14:08:57


    本网讯(漆常青 谢传清)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翔宇与被告吴冰花离婚;婚生女儿陈某由被告吴冰花抚养,原告陈翔宇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当年的抚养费限原告在每年12月底前付给被告。

    原告陈翔宇诉称:我是江西省靖安县人,被告吴冰花是河南省汝州市人。2003年,我与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相识恋爱,但受到被告父母的坚决反对。直到2008年9月,被告有了身孕,被告父母才勉强同意被告与我结婚。同年9月26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3月生育女儿陈某。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就回了河南省娘家,直到临产前才回到靖安。生育女儿不满两个月,被告又带着女儿回了河南娘家。至此,被告再也未回靖安与我生活。2013年我和家人去被告娘家两次,诚心接被告及女儿回靖安一起生活,但被告及其家人都坚决不同意。后来与被告电话沟通离婚事宜,被告明确表示自己带养女儿,也不需要我承担抚养费。2014年被告更换了电话号码,被告娘家的固定电话也停机了,至此原告再也无法联络上被告,我与被告的这段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冰花在本案审理期内未进行答辩,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开庭。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原告与被告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恋爱, 2008年9月26日在靖安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始阶段,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3月生育女孩陈某。同年5月始,被告带着女儿长期居住在河南娘家生活。其后,原、被告缺乏沟通交流,鲜少联系,特别是2014年后,原、被告无联络,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法院。另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相互应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生育女儿后分居生活多年,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成立。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被告的女儿陈某一直随被告在河南生活,由被告抚养为宜,但原告应承担适当抚养费。由于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共同财产及债务,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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