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锡怀) 顾客认为修理费高了,到汽修厂讨说法。双方在理论过程中,汽修厂老板顺手拿起一张金属圆凳将顾客打伤。因犯故意伤害罪,汽修厂老板胡小祥被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2月11日,货车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到被告人胡小祥经营的米易县某汽修厂维修。2月18日18时许,张某某以修理费过高为由,到米易县某汽修厂找该厂老板胡小祥理论。在汽修厂办公室内,双方为货车修理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胡小祥一时冲动,顺手拿起办公室内的一张金属圆凳打了张某某左额部一下,致张某某左额部裂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胡小祥与张某某经过协商,对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胡小祥支付了张某某赔偿款341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小祥因民事纠纷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小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小祥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