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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无故受伤躺车底遭保险拒赔 法院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10-15 11:56:36


    本网讯(赵明华 王香芬)  司机驾驶小车遭后车追尾后,发现小车右前轮位置有行人摔伤,行人坚称是被小车撞倒,而小车右前方却没有任何碰撞痕迹,交警到场后也无法查明路人受伤原因,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行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斌保险金8540.07元。

    2013年9月6日,原告驾驶赣AE6503号小车在南昌市丁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开心人药店”门口路段时,恰遇行人胡长文脸朝东北方缓慢过马路,原告刹车并往左打方向避让,此时案外人艾国勇驾驶赣A39543号小车同方向由南往北行驶,因避让不及,赣A39543号小车车头左前部碰撞赣AE6503号小车车尾右后部,胡长文摔倒在赣AE6503号小车右前轮右侧的位置,胡长文手部、头部多处受伤。事发后,原告报警。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AE6503号小车的痕迹进行检验,除赣A39543号小车车头座前面碰撞赣AE6503号小车车尾右后面形成的痕迹外,赣AE6503号小车未发现新碰撞变形痕迹,但不排除该轿车直接碰挂人体而不变形的可能。交警部门据此认定胡长文摔跌受伤的原因无法查明。胡长文伤后,原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送胡长文往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诊治,原告垫付医疗费6134.67元。

    赣AE6503号小车经被告定损,定损金额为1399元,后经维修,原告花费维修费1400元。另原告事发报警后,支付了拖车及停车费860元、技术鉴定费120元、痕迹检验费400元。原告赔偿胡长文后,就垫付的医疗费和车辆损失等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胡长文受伤原因不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根据赣AE6503号小车痕迹鉴定意见书认定胡长文摔跌受伤原因无法查明,被告据此拒赔,但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胡长文系本案事故的当事人之一,事发时在事故路段缓慢过马路,因原告驾车紧急避让,造成本案事故发生,胡长文摔倒在赣AE6503号小车右前轮右侧并受伤。本案不能狭隘地以直接接触说来判断胡长文的受伤与本案事故无关,不论胡长文与原告驾驶的车辆有无直接接触,胡长文都是因本案事故而受伤的,且鉴定意见书并未排除原告驾驶的车辆直接碰挂人体而不变形的可能,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以上事实,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胡长文是因其他案外原因而受伤的,故对被告以胡长文受伤原因不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抗辩,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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