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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履行离婚协议 女子起诉前夫索欠款
发布时间:2015-10-19 09:45:28


    本网讯(魏海艳 赵章成)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作出限被告张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颖欠款70 000元。

    2012年3月12日,原告李颖与被告张福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到道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女方10万元,已付3万元,欠7万元2年后付清”。原告李颖按上述约定,两年后向被告张福追讨尚欠的7万元经济补偿款。被告张福均各种理由拒付,原告李颖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理应按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将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的7万元欠款如约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久拖不付,是一种违约行为,是酿成此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此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7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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