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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土地为由借250万未还 债权人诉索本息
发布时间:2015-10-20 09:38:42


    本网讯(陈丽玲 陈永辉)  一对男女以购买土地为由,竟然向他人借款高达250万人民币,结果连个利息都还不起,最终被诉上法院。10月16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彬、林彩春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方明。

    两被告为购买土地,于2014年6月7日与原告方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原告按约定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也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和支付自2014年6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50万元,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如期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借款是两被告的共同行为,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的利率过高,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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